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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2-07-23 15:29 0
核心摘要: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二)对于不属于

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

(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

(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在场外交易的工程信息网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返还负直接责任,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无法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并作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的规定,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有以工程招投标信息下几种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工程价格信息。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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