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工程信息网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工程招投标信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哪些技术标要求,投标人有权质疑呢。
一,技术要求明显的错误表述,这种错误是与国家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矛盾,这类错误一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去执行并提出质疑,绝对不能迎合招标方要求制作标书,后期万一中标,这里存在争议问题。
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和图纸,清单三者不匹配现象,出现这种问题,这种问题完全可以提出质疑,在答疑仍不清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存在的),建议阅读招标文件约定,在招标文件无明确约定前提下,建议按照图纸编制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和图纸或者清单比较出现漏项,图纸中有,技术要求条款未罗列要求而又存在多重选择,影响报价权重较大,这种情况一定提出质疑,工程价格信息。